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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界公认,缄默权是法治文明的里程碑,有了这个,法治才又上了一个台阶。
有了这个,就可以杜绝古代的很多审讯方式,比如诱供,刑讯逼供,让犯罪嫌疑人饥饿,疲累,反正就是各种不人道的方式去取得供词。
说白点,就是一个人,有权不去自证其罪!
这极大的保障了个人的权利,大量的避免了错案,冤案的发生。
古代动不动就屈打成招,就是缺乏法律依据,完全看县令的心意,县令觉得你有嫌疑,就打你三十大板,把你的屁股打的皮开肉绽,看你的招不招。
如果不招,要么认为你这样都不招,是清白的,要么认为还要再动大刑,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完全得不到保证。
要知道,一个公民,无论有多大的嫌疑,只要没有被定罪,那就是无辜的,任何人都无权对一个无辜公民进行刑讯逼供。
我国的审讯室里,基本都有“坦白从宽,抗拒从严!”八个大字,好像并不看重嫌疑人的缄默权。
其实这是法律认识不足和政策延迟造成的,新修订的刑法明文规定,不允许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,这便是在保证嫌疑人的缄默权。
只不过,我国警察不会在抓捕犯人的时候说出米兰达警告罢了。
其实,很多国家都不说的,因为各国规定各有不同,有的要求明示,有的则是默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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